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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专业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是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专业工作委员会根据各会员单位在本行业所从事的不同专业进行划分,产品门类多样的会员单位,可以参加多个专业工作委员会的活动。

第二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的会员以各专业制造企业为主体,还包括与本行业相关的工程安装公司及设计、科研、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团体。

第三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以各会员单位自愿参加为原则而组成,在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并接受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促进各会员单位所从事本专业的发展与技术进步;促进本专业技术及市场信息的沟通;提升本专业整体经营管理和技术水平;开拓行业内本专业市场;使本专业健康、良性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

第五条 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导向,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为政府服务,为企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消费者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对行业内本专业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及统计,引导本专业的发展。
        对本专业内各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收集和整理,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对本专业的市场状况进行调查和研究,对本专业的发展状况和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对投资进行引导和预警。组织本专业经济技术信息网,信息资源共享,使会员了解行业发展情况,调整和改进自己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七条 维护行业内本专业企业的利益和荣誉,维护行业与政府和社会的公共关系。
        维护行业内本专业企业的利益,与损害本专业企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通过行业协会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有利于行业内本专业发展的建议和议案,促使国家制订有利于本专业发展的产业方针和政策;促使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本专业发展的环境和氛围;维护行业内本专业企业的荣誉,造福社会,回馈社会。

第八条 倡导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
   (一) 倡导行业自律并维护行业内本专业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二) 敦促行业内本专业企业规范其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与损坏行业内本专业声誉的行为和违反科学的现象作斗争,正视听,反欺诈。

第九条 促进行业内本专业企业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一) 关注本专业国际发展动向,向本专业企业推介国际前沿的管理和技术,改善其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其对新技术的消化、吸收能力和其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进而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二) 开展国际间交流活动,推进本专业企业与国外同行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 对本专业企业进出口情况进行调查,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协助本专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其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

第十条 开展产品推广、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活动。
   (一)组织行业内本专业企业进行国内外市场推广活动,如展览会、产品推介会等。
   (二)组织企业间的科技成果交流,并针对企业具共性的关键技术组织技术攻关,促进行业内本专业企业的技术进步。
   (三)组织专业技术研讨会和专业技术考察。

第十一条 组织编辑、出版刊物及技术专著。
   (一)发动专业工作委员会会员单位向协会主办的刊物和月报投稿。
   (二)组织专家、教授出版制冷、空调技术专著。

第十二条 代表行业协会参加专业对口的国际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协会委托的各项与专业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专业工作委员会的会员即为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会员。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专业工作委员会的条件
   (一)承认专业工作委员会章程,并自愿加入本专业工作委员会。
   (二)凡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设备制造、安装、设计、研究、教育等法人公司或团体,均可申请加入。
   (三)关心本专业的发展,积极参加协会和本专业工作委员会的活动。

第十六条 入会程序
   (一)自愿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专业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协会备案。
   (三)登记入册后由协会发给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七条 会员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专业工作委员会和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的有关活动。
   (三)分享专业工作委员会和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的有关信息。
   (四)对专业工作委员会和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专业工作委员会章程,遵守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二)向专业工作委员会提供相关服务,维护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合法利益。
   (三)完成专业工作委员会、协会的工作。
   (四)向专业工作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五)专业工作委员会会员单位每年向协会缴纳一次协会会费;专业工作委员会可据自身特点和活动需要收取适当的活动经费, 具体额度由专业工作委员会筹委会提案,由全体会员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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